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11.17 (87)法律字第0408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七年十月廿二日鈞鈿字第八七○○一二九六六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關於本件是否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似應視銓敘 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函就曾任 臨時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認定標準為補充規定時,該 函所稱之臨時人員是否包括軍中編制外及臨時聘雇人員而定,故宜 由貴部函請主管機關銓敘部解釋認定之。至於貴部在處理上是否有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過失不法侵害責任,因涉及具體事實之認 定,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慎衡酌之。 (二) 關於貴部所詢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稱「知有損害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規定,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責任之原因事實。所稱「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無論請求權人之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與否,均在所不問,純以客觀上發生損害之時 為起算點,亦經本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法 84 律字第一三六四九 號函釋有案,規定甚為明確,宜由貴部究明事實後,依規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