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11.21 (87)法律字第0429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財政部擬於「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通知書」中增列機車車主同意
公路監理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資料聲明書,是否合於「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財政部為方便民眾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確保投保資料正確,擬於
          「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通知書」中增列機車車主同意公路監理資
          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資料聲明書,是否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第九款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交路八十七年第○○八七二○號函。
          二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規定:「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
              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
              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
              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今查財政部為期提
              昇行政效率及確保資料之正確,擬於該投保通知單增列請機車車主同
              意由公路監理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資料予保險人供印製保險證等用途
              使用之同意聲明書乙節,為兼顧當事人的權益及促進資料流通之立法
              本意,如當事人充分明瞭該書面同意之真義,且未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者,當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九款所規定之「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惟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仍請  貴部注意本法第六條規定,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