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12.14 (87)法律字第0454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外遇錄音、尋人、查址」可否列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暨相關法令有 無禁止或限制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外遇錄音、尋人、查址」可否列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暨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二二四三三 一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條所定五款情形之一 者,不得為之。如意圖營利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同 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科以刑事責任。另為保障個人之隱私權,維 護社會善良風氣,本次刑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立法院一讀審議中 ) ,有關妨害秘密罪章部分,增訂無故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 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予以處罰之規定 ( 修正草案條文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參照)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 受非法侵害,「通訊監察法草案」 (立法院二讀審議中) 規定於特定 條件下,始得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草案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 條參照) ,違法監察他人秘密通訊者,除科以刑事處罰外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 (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十七條參照) 。準此,本件有關「外 遇錄音、尋人、查址」等事宜,可否列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宜請貴 部參酌上開法律及草案規定之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