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7.09.29 (87)法律司字第033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何適用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 台端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關貿總發字第八七八○二九八九號函敬悉。 二 按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台端來函指稱其受全國產險公司及產險 公會委託建置車險理賠中心查詢資料庫,須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查「產險公司」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規定 ,係受該法所規範之非公務機關,故台端應有前揭法第五條之適用。 至依該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是否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前經本部於八十七年七月廿 一日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 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七次會議」獲致結論如下:「本法第五條規定受委 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既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則仍以委託機 關為權責歸屬機關,受委託者似無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之必要,以利 資訊流通。又本條非僅為行為效果歸屬之規定,罰則部分對受委託處 理資料的團體或個人亦有適用,如此似已有相當保障。且若受委託者 必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或發給執照,則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將不可能具備處理資料之權限,徒 增實務困難,此與本法第五條之立法目的,似有違背。」本件請依上 開結論辦理。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