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06.03 (88)法律字第0195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與其他法律適用之競合疑義
主 旨: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地方政府基於其他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 ,其內容若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其名 稱究應稱為自治規則或自治條例,事涉地方制度法與其他法律適用之競合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台八八內民字第八八○四三七二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故地方自治 團體於訂定自治法規時,如其內容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 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其名稱自應以「自治條例」之方式定之。倘其 他法律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訂定之自治法規,如其內容與當地地方自治 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有所創設、剝奪或限制時,該自治法規之名稱亦 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以「自治條例」定名,貴部來函所示意見, 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