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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05.25 (88)法律決字第0199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教育部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供學術研究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虞疑義
主    旨:有關教育部委託國立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李○昌教授辦理「視覺障礙者
          適性職類與職業訓練模式之研究」,去函請  貴部協助提供全國十九歲至
          六十歲視覺障礙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年齡等個人詳細資料,如  貴部
          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供其學術研究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一六五○八號
              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本件教
              育部委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李教授辦理「視覺障礙者適
              性職類與職業訓練模式之研究」,函請  貴部提供全國十九歲至六十
              歲視覺障礙者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七款「為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之情形,請  貴部本於權
              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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