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05.25 (88)法律決字第0199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教育部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供學術研究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虞疑義
主 旨:有關教育部委託國立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李○昌教授辦理「視覺障礙者 適性職類與職業訓練模式之研究」,去函請 貴部協助提供全國十九歲至 六十歲視覺障礙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年齡等個人詳細資料,如 貴部 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供其學術研究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一六五○八號 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本件教 育部委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李教授辦理「視覺障礙者適 性職類與職業訓練模式之研究」,函請 貴部提供全國十九歲至六十 歲視覺障礙者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七款「為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之情形,請 貴部本於權 責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