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89.06.20 (89)台規字第178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院收受各部會配合行政程序法函報之法律案之處理流程及方式, 並依其單純性與重要性等個案特性處理之
主 旨:檢送協商本院對於各部會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報院之法律案作業方式會議 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正 本:法務部、本院研考會、人事局、主計處、本院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秘書室 副 本:行政院所屬各行處局署 附 件:協商本院對於各部會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報院之法律案作業方式會議紀錄 結 論:各組室於收受各主管部會函報之法律案後,經審認其屬單純配合本法檢討 ,並未涉及重要政策者(以下簡稱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宜免簽請 政務委員審查,於會商法務部及法規會後,逕行簽提院會。至於除配合本 法檢討外,尚涉及重要政策者(以下簡稱非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 仍循簽請政務委員審查後再簽提院會之方式處理;惟各組室經評估無法於 本(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者,則由各組室洽各法案主管 部會先將涉及配合本法檢討之部分濾出整理成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 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各組室整理完峻後,以主管部會為單位,彙整 簽提院會;非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則於政務委員審查後分別簽提院 會討論。𪲘 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各組室彙整並提院會討論通過,於本年八月一 日以同一發文日期,不同之發文字號,註明均為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 後,送請立法院審議;非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經提院會討論通過後 ,仍循往例分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主管部會尚未報院之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由各組室負責查催;其屬非單 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如未能於本年六月底前研擬完成,各主管部會應 先將涉及配合本法檢討之部分濾出整理成單純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報院。 本院交由本院研考會、人事局、主計處辦理之配合本法檢討之法案,其作 業方式比照前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