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0.11 (89)法律字第0002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八一) 住福配字第 ○七八六六號函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具備下列所述要件,始足當之: (一 ) 須有信賴基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 (含行政機 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為) ; (二) 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該國家行為而 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 (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且信賴行為與信 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而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 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 (三)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 保護,如當事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得國家行為;對重要事項 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為行為 ;明知行政機關之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者,則其信賴不值 得保護 (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行政 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五一號判決、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三至 五六頁等參照) 。本件來函所詢 貴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公務人員住 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八一) 住福配字第○七八六六號函 意旨似同意蔣○○得參加配售,但以一戶為限,因函中所引用之 貴局六 十八年三月九日六十八局肆字第五一六一號函業已停止適用,上開情形對 於蔣君而言有無信賴保護之適用,事涉具體個案認定,請參酌上揭說明本 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