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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9.01 (89)法律字第0002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
間多久等疑義
主    旨:關於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之期間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
          間多久等疑義,事涉  大院行政訴訟業務,請  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說    明: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
          理機關。」復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
           (即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換言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
          ,其行政救濟程序,係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類行政訟訴因非就不服訴願
          決定所提起,無從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定其救濟期間。因此
          ,其救濟期間究應自何時起算及救濟期間多久?似有疑義,因事涉  大院
          主管行政訴訟法之解釋,爰請  惠示卓見,俾行政機關於作成經聽證之行
          政處分時,得為正確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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