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2.18 (89)法律字第0005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檢送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依規定應記載之教示條款參考範例
主 旨:檢送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應記載之教示條款參考範例乙份。請 參照。 說 明:依本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七、會議結論貳之 (九) 決議辦理。 附 件: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教示條款參考範例 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為提起訴願者: (一) 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為法務部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 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二) 行政處分為法務部所屬機關作成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 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法務部提起訴願。 二 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為提起行政訴訟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確認行政處 分依無效或依第二項規定,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無效所為 之確認處分,其救濟方法為提起確認訴訟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