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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9.05.31 (89)法律字第0144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關於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執照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轉○興聯合律師事務所代理○佳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執照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經 (八九) 商字第八九二○六二○五號
              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依該法第三條第七款
              規定為:「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
              個人。」本件依  貴部來函資料所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
              項目分別為 (一) 資訊軟體零售業。 (二) 資訊軟體批發業。 (三)
              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 (四) 資訊軟體服務業。 (五) 資料處理服務
              業。 (六)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其中第五項所列「資料處理服務業
              」及第六項所列「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係利用電子網路及其他方
              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者 (例如有意貸款者) ,並蒐集其個人資
              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
              者 (例如銀行) ,並酌收費用。查上開兩項營業性質,雖屬個人資料
              之蒐集及電腦處理,惟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後
              段所稱之「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係指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其「主要業務」之意旨不符 (本部
              法律事務司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八六律司字第十九號書函參照)
              。至於上開營業性質是否屬電信業,請逕向交通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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