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31 (89)法律字第0202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關於車禍受害者申請提供肇事者之相關交通違規紀錄,涉及「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砂石車禍受害者關懷協會建議對於肇事致人傷、亡之交通事 故,肇事者如屬營業車輛駕駛者,被害者或其家屬可憑交通事故證明書或 死亡證明書向監理機關或裁罰機關申請提供肇事者之相關交通違規紀錄, 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交路八十九字第○○五四八七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依來函所述,「交通違規紀錄」既屬公路監理機關依電腦系統蒐集 、處理之資料,自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 其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均應受該法之拘束,合先敘明。 (二) 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 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 件依來函所述,車禍受害者或其家屬請求主管機關提供肇事者之交 通違規紀錄資料,是否均不符合前揭條文但書各款規定,似有再審 酌之餘地。惟如已進入司法救濟程序,法院或檢察機關依相關規定 得調閱該資料,自不待言。 (三)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規定,有「法令明 文規定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所謂「法令明文規定者」,係 指其他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定 有明文者而言。故 貴部考慮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 規定,賦予處理警察機關應隨卷附送肇事者相關交通違規紀錄,提 供法院及受害者或其家屬之法令依據乙節,經查前開辦法係由「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授權訂定,如其規範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於法規位階上似有未妥。建請檢討該相關規定,以獲得適當之法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