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9.06.28 (89)法律字第0207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對非公務機關 定義
全文內容:一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三日申請書敬悉。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至 第三目對受本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定義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 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 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 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其第一目 所謂「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係指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為其「主要業務」者而言,若該團體或個人非以蒐 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而係於從事其他業務時附隨或伴 隨地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則尚非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本件依 貴公司申請書所述及所附之台 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所載, 貴公司主要係經營提供人力資 源服務網站,係屬營利事業,且非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 業務,如 貴公司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列之徵信 業等行業,則尚非屬受本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