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7.15 (89)法律字第0228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青年輔導委員會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檢討其所屬現行之主管法 規,欲解決法律授權之依據
全文內容: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 有關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青輔會)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檢討其所屬現行之主管法規,欲解決法律授權之依據,所提三方 案,本部研擬法制意見析述如下: 1 甲案 (以「青年輔導法」為法源依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 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故如 青輔會經檢討其所屬現行主管法規,認為可以整合於「青年輔導 法」中全部適用,則制定「青年輔導法」自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 ;惟此案除需注意「青年輔導法」所規範之內容外,有關行政機 關間權責分配與立法時效等問題亦應一併斟酌。 2 乙案 (於其他部會所主管之法律尋求授權之依據) :按於法規命 令中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規定,必須 有法律授權,且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免違 反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六七號、 第三八○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等解釋,均一再揭示此旨 。至於其應於何種法律規定,憲法既無限制,則主管機關如能獲 得立法機關之授權而為規定,自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三四六號即為此旨。故如青輔會經檢討後,可於相關法律取 得授權依據而為規範,亦屬一可行之方式。惟此方案也應斟酌行 政院各部會權責分配與協同立法時效之問題。 3 丙案 (修訂改列為行政規則之裁量基準)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裁量基準,係指規定行政機關應以 何種方式行使裁量權,俾使其裁量權之行使得以一致而公平。裁 量基準屬行政規則之一種,則其不得就法律保留事項為規定,規 定內容不得牴觸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是以青輔會如經檢討後 ,認其所屬現行主管法規中,有不涉及法律保留事項,僅供其下 級機關或屬官裁量權行使之衡量者,自可採行此方案。 (二) 綜上所述,有關青輔會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解決其所屬現行 主管法規之法源授權依據所提之三方案,均有其可採之依據。至於 採用保種方案為妥,仍須青輔會自行依其職權本於所需,確實檢視 所附各命令之內涵,以訂其最適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