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09.07 (89)法律字第0278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省諮議會函詢該會諮議長、諮議員是否為國籍法第二十條或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兼具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規定之適用對 象乙案說明
主 旨:關於台灣省諮議會函詢該會諮議長、諮議員是否為國籍法第二十條或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兼具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規定之適用對 象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局力字第○二三三八一號函。 二 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 款,以法律定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咨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定之 ,至少五年,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等規定,省諮議會之諮議長 (兼 具諮議員身分) 及諮議員,係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人員,該等人員係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列之政務人員;而政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八條 之規定,則有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公務人員不得兼具我國國籍 及外國國籍規定之適用。 三 另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 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其所謂「公職」,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凡 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者皆 屬之。」台灣省諮議會諮議長、諮議員均屬「依法令從事法務」之人 員,應為國籍法第二十條規範之對象,似無疑義。 四 國籍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公務人員任用法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 ,本案涉及該等主管機關職掌,建請再函請該等機關表示意見,以期 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