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1.14 (89)法律字第0411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應否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 ,增列法律授權依據乙節
全文內容:關於「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應否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 ,增列法律授權依據乙節,依來函所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十月十 二日八十九局企字第○二六八四六號函略以:公教、駐衛警察及工友等人 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均乏法源之依據,似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無效」之意旨尚無相違。上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惟本件「駐衛警察人 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建請 貴署 (內政部警政署) 參酌「各機關依 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有關現行職權命令部分,予以配合 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