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89.01.11 (89)法律字第0501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電腦領務資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部電腦領務資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外 (88) 領 (一) 字第八八六六○○ 七○五二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二款「有正當理由僅供內部 使用者」之規定,係指各公務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或直屬機關間相互之 使用而言,例如法務部之資料得提供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使用,故 如屬平行機關相互間,則不得援引本款規定互為提供;至於同條但書 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之規定,乃屬抽象之概念,尚難遽定其 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