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9.12.28 (89)法律決字第0467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 為「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疑義
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 為「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台財融 (四) 第八九三八八二七三號函 。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 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 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本件高雄市政 府修正「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法規名稱為 「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設置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及部分條文乙 案,經查該自治條例業經高雄市議會議決通過,並無規定罰則 (請參 見該府來函及附件) ,且原「辦法」係由高雄市議會通過,本次修正 高雄市政府於公布後,函請 貴部轉行政院備查,其程序與前開規定 似尚無不合。至本案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法規之規定, 貴 部既已函詢內政部表示意見在案,宜請參考該部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