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2.04 (90)法律字第0007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一般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會計憑證時,行政 機關是否須予以提供疑義
主 旨:關於高雄縣政府函詢一般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依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會 計憑證時,行政機關是否須予以提供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台九十處實二字第○五一四四號書函。 二 如主旨所揭疑義,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討 論,業獲致具體結論略以: (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 卷宗時,如符合該條項所定要件,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給予閱覽卷宗 之機會,如予以拒絕,限於符合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始得為之。 (二)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行政機關之會計憑證時,如為記帳憑 證者,可視為行政機關之內部準備作業文件,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 二項第一款規定,機關得予以拒絕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十一次會議結論一應予補充) 。如為原始憑證者,因其態樣繁雜, 未可一概而論,其可能係內部準備作業文件,亦可能係行政機關作 成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非屬內部準備作業文件。至是否另符合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得拒絕之情形,應由被請求 機關視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認定之。 (三) 會計憑證中之記帳憑證屬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稱之內部準備作業文件,如人民請求提供時,行政機關自得依法 限制之。 (四) 至於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因原始憑證態樣繁雜,未可一概而論,宜由各主管機關依該辦法規 定,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