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12 (90)法律字第0021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暨政府採購法 (勞 務採購) 程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一月四日府環行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除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得以契 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復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 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 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則不屬之。準此,行政機關依上揭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 個人辦理,而雙方訂定契約者,該契約應屬行政契約。 (二) 次查,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本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草案總說 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 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 日法八八律定第○二九七四二號函參照) 。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 88.08.02 (88) 法律字第 029742 號函 主 旨:奉 交下總統府秘書長函送「總統府與所屬機關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法』 規定事項權責劃分表」,囑就該法通案適用及與未來「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施行之關連性等問題研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本 (八十八) 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四五一七九號 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本部意見如下: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該法 草案總說明參、立法原則參照)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 其立法說明參照)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 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