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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06 (90)法律字第0048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用語,惟核其內容
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屬行政規則
全文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
          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包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
          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在內 (同條第二
          項第一款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組織規程草案所示,貴會 (行政院研考
          會) 法規委員會之組成,委員部分,除學者、專家外,係由機關高級人員
          兼任,且為無給職,而業務及工作人員,則均由機關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屬依實際業務需要而設立之任務性編組,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亦未違
          反法律保留之原則。至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所定用語,惟核其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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