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12 (90)法律字第0076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 查筆錄及其效力疑義之說明
主 旨:關於貴署所詢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於筆錄中載明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效力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九十) 警署法字第五一八五九號函。 二 按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 規) 情形時,是否依法或受有關機關權限委託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宜 由貴署本於職權先予釐清。如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他 機關權限委託者,對違法 (規) 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 相對人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乙節,按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 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 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 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似符同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 無庸於作成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