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4.12 (90)法律字第0080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性疑 義乙案
主 旨:貴部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 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九○) 國字第九○○一一一○三號 函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九○) 國字第○九○○二三五○三號書 函。 二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聘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係屬地方政府 之權責。復依修正後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長係採「遴選聘用制」, 故除該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施行前之儲訓候用人員,於該法修正施行 後仍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參加遴選。來函所詢「金門縣政府研擬補救之 道:『自即日起該縣一遇國小校長出席,‥‥,本府 (金門縣政府) 即依序將吳○澤、李○木二人逕派校長,以資彌補改進』」乙即,似 有未合。至 貴部就上開金門縣政府所研擬補救之道有無允許權乙節 ,仍請就 貴部組織法、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