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23 (90)法律字第0105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執行代位求償之業務,不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
主 旨:關於 貴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對加害人 或汽車所有人代位求償之業務,可否移請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基金九十年二月六日補償發第九○○○○八七號函。 二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稱該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 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其性質上屬特別補償基金對侵權行為人之民事代位求償,非屬公法 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此由該法第四十六條前段規定:「依本法所處罰 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未包括特別補償金額即明 。是 貴基金依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求償,自不得移送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