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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29 (90)法律字第0112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本件肇事地點係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之舊海堤路段,其究屬「海堤」
或「海堤區域」宜先確定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上開所稱之「管理機關
          」,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次按有關一
          般性「海堤」之巡防、檢查、維護及管理事項,依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款及台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並參酌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係屬經
          濟部水利處所屬各河川局之掌理事項;而一般性「海堤區域」之巡防及其
          他管理事項,依台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則由縣 (市) 管
          理機關負責辦理。查本件肇事地點係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之舊海堤路
          段,其究屬「海堤」或「海堤區域」宜先確定,如為一般性「海堤」,依
          上揭說明,應以經濟部水利處第四河川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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