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28 (90)法律字第0132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 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 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依 貴處九十年四月三日台九十內字第○一九七一二號交議案件通知 單辦理。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 政罰。」故本件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管理自 治條例 (草案) 」,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宜由主管機關先行認定之。 合先說明。 三 次按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 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與民法上基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有異,故二者並無牴觸,尚非不可併存。本件「高雄市樹木花草 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案)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賠償 標準,如僅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法制上尚無疑義;惟如已兼含懲 罰性賠償性質,則與行政罰部分構成併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 ,顯有不當。本件相關疑義,宜請主管機關參酌上開說明檢視之。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