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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14 (90)法律字第0145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十日交路九十字第○二七一一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
              二項)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
              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
              關辦理而言。本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
              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交通裁決單位辦
              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有關該所掌理事項等規定以觀,應具管轄權限,
              與上述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所定之「權限委任」或「權限委託」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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