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14 (90)法律字第0145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主 旨: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十日交路九十字第○二七一一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第 二項)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 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 關辦理而言。本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 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交通裁決單位辦 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有關該所掌理事項等規定以觀,應具管轄權限, 與上述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所定之「權限委任」或「權限委託」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