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01 (90)法律字第0163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逕行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製作筆錄後移送主管機關 處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管轄權限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逕行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製作調查筆錄後移送主管 機關處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管轄權限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二二八一五號函。 二 按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案件,縱違規行為未涉其他刑 責,警察機關逕行查報並製作調查筆錄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係屬對 於違法行為之舉發,並未逕為裁罰行為,尚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行 政機關管轄權限之規定。 三 另查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七六五二號函,係就警 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情形時,倘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其他機關權限委託者 ,對違法 (規) 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相對人陳述意見 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疑義表示 意見,非謂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者,須依法有調查證據 之權限或受其他主管機關權限委託始可。 貴署前開來函所附葉○呈 君陳情書檢附之剪報資料,該報導恐有誤解本部上開函之意旨。建請 釐清。 四 檢附上開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函影本一份供參。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