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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8 (90)法律字第0182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二六七八一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案件,亦自是日起移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
              行政執行處執行。準此,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二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應不適用之。貴署前開函說明四之 (一) 所敘意見,本
              部敬表同意。
          三  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並經法院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如於最後事實審法院
              宣示判決後,違規事實仍然存在,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但經實地勘查並無恢復原
              狀之跡象,如其符合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構成要件者,主
              管機關得再移送地方法院檢案署偵辦,尚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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