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8 (90)法律字第0182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二六七八一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案件,亦自是日起移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 行政執行處執行。準此,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二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應不適用之。貴署前開函說明四之 (一) 所敘意見,本 部敬表同意。 三 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並經法院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如於最後事實審法院 宣示判決後,違規事實仍然存在,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但經實地勘查並無恢復原 狀之跡象,如其符合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構成要件者,主 管機關得再移送地方法院檢案署偵辦,尚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