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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11 (90)法律字第0195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本部擬與貴公會電腦連線查詢壽險及傷害險高保額保件、違反告知解
約保件等各項通報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本部擬與貴公會電腦連線查詢壽險及傷害險高保額保件、違反告知解
          約保件等各項通報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壽會宏字第九○○五○九六六號函。
          二  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基於偵查案件之必要蒐集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受請求提供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予提供,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三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 (指同法第三
              條第七款所列對象)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有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準此,檢察機關因偵查案件需要,向非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個人資料時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  另貴公會目前尚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列之非公
              務機關,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以連線方式查詢部分
              ,應建制個人資料安全系統閘門以維護當事人隱私權部分係屬另一事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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