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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6 (90)法律字第0218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釋疑
主    旨: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六月六日標檢 (九十) 四字第○○○七三一三號函。
          二  按依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行政契約係
              指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次按本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故行政機關
              依法規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且雙方訂定契約者,
              該契約屬本法所稱之「行政契約」。本件依來函所述,貴局為執行度
              量衡量測儀器之追溯檢校業務,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以「國家度量衡
              標準實驗室」名義,執行追溯檢校業務,並出具相關檢校報告,似已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委託機關與受託人間所訂立之契約應屬
              行政契約。
          三  復按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準此,本件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工業技
              術研究院」於辦理受委託事務之範圍內,應視為行政機關,有本法規
              定之適用。尤請注意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三章有關規定,且其對外行使
              公權力時,應以「工業技術研究院」名義為之,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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