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6 (90)法律字第0218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釋疑
主 旨: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六月六日標檢 (九十) 四字第○○○七三一三號函。 二 按依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行政契約係 指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次按本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故行政機關 依法規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且雙方訂定契約者, 該契約屬本法所稱之「行政契約」。本件依來函所述,貴局為執行度 量衡量測儀器之追溯檢校業務,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以「國家度量衡 標準實驗室」名義,執行追溯檢校業務,並出具相關檢校報告,似已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委託機關與受託人間所訂立之契約應屬 行政契約。 三 復按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準此,本件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工業技 術研究院」於辦理受委託事務之範圍內,應視為行政機關,有本法規 定之適用。尤請注意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三章有關規定,且其對外行使 公權力時,應以「工業技術研究院」名義為之,以明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