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18 (90)法律字第0235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逾期未繳納商港建設費之繳納義務人應否履行繳納義務案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逾期未繳納商港建設費之繳納義務人,依現行「商港法」 第四十八條及「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 該費用之繳納義務人應否履行繳納義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交航九十字第○二一三五五號函。 二 查商港建設費之徵收,係依商港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及「商港建設 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屬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倘已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時,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 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第一項) 法院依法律 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 者,亦同。 (第二項) 」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之。惟建請 貴部應與財政部及經濟部協調,統一移送之機關。三、 又基於節省稽徵成本,並提高案件執行之效益,有關商港建設費移送 執行案件,建議參考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七○五九 五八三二號函關於內地稅 (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之欠稅案件,始得移送 ) 之作法,就一定金額以下小額欠稅案件免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