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13 (90)法律字第0306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交通部審核高速鐵路工程申請設置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作業要 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訂定之「交通部審核高速鐵路工程申請設置棄土區 (土石方資 源堆置場) 作業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適用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八日交路九十 (一) 字第○○八五五九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雖係針對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加 以規定,但非謂行政規則即無法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是以, 行政規則之內容自亦不得涉及法律保留事項,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 接規範,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定 (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首揭要點第五點 (一) 初 審規定:「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設置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可行 性之認可,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 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複審。」其所定「認可」之性質為何? 又申請復審之「六個月期間」是否為法定不變期間?上開事項究否涉 及人事權利義務而屬法律保留事項,抑或僅屬機關內部審核事項,請 參酌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及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 字第○五九一九號函頒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 原則」所示,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三 檢附本部印製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手 冊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