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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03 (90)法律字第0318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罰金,以該所有財產予以執行,得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強制執行
主    旨:貴署陳報受刑人經法院判處專科罰金案件或併科罰金案件,經查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研議意見,經核與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意旨相符,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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