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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09 (90)法律字第0321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九○) 台財證 (三) 字第○○三九三四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
              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有關各種期間始日之計算方式,除法律規定
              即日起算者外,自應依上開規定為之。次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公司內部人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
              轉讓股票,分別明定:「…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
              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核屬上開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之情形,自無同條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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