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09 (90)法律字第0321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九○) 台財證 (三) 字第○○三九三四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 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有關各種期間始日之計算方式,除法律規定 即日起算者外,自應依上開規定為之。次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公司內部人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 轉讓股票,分別明定:「…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 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核屬上開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之情形,自無同條項前段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