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17 (90)法律字第0324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或聘書,究否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以下之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或聘書,究否屬於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以下之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台 (九○) 人 (二) 字第九○一一○八 八七號書函。 二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 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為行政程序法 (下稱本法) 第一百 三十五條所規定,惟何謂行政契約,其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為何,本法 並無明文。目前學界之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 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 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 (一) 以執行公法法規 為目的者, (二) 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 ( 三) 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 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八十九年九月增訂六版,第 三九七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八十七年五月初版,第五一九頁至 第五二一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 第三九三頁),合先說明。 三 有關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早期實務上見解多認係屬私法上 契約關係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六 年裁字第二七號裁定、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三三號裁定) ,此乃因行政 契約尚乏明文規定,且斯時行政訴訟類型不完備 (僅有撤銷之訴) 所 致。本件疑義,如參照前揭說明二所述及學界之見解觀之,似應解為 公法關係,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 (參照:廖義男著,行政處分之概念 ,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 (上) 」,第四三 頁;林明鏘著,行政契約,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二○○○ (下冊 ) 」,第六五二頁;黃堂堂著,行政契約法主要適用問題之研究,發 表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契約學術研討會) ;惟 具體個案如有爭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