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15 (90)法律字第0337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算、決算書」, 是否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算書及未完成發包之工程,如何主動公開等 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算、決算書」, 是否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算書及未完成發包之工程,如何主動公開等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九○) 府主採字第○六八七七九號致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二 按行政機關之預算、決算書,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 此限,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有明文。惟本件所稱「工程預算書」,並無獨立於機關 預算之外。次按預算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規定:「預算中有應守秘密部 分,不予公布」,係為顧慮國家政務涉及秘密部分,免致洩漏起見, 對於應保守秘密部分僅於總預算中列示預算總額,至其預算細目則不 予公布。是以,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自應 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定書在內。 三 至於本件所謂未完成發包工程,如何主動公開乙節,疑義何在,來函 所述尚有不明。如係指已發包未完成工程之預算、決算部分,則應就 已編列經議會通過之預算及經主計單位核定之決算部分、予以主動公 開。另該工程採購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亦應主動公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