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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30 (90)法律字第0400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電子遊戲場從事賭博行為並經處分停業後,業者仍繼續營業,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斷水斷電疑義乙案
主    旨:有關電子遊戲場從事賭博行為並經處分停業後,業者仍繼續營業及經營色
          情場所,並經查獲妨害風化者,經警察機關建請地方政府依「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斷水斷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經 (九○) 商字第○九○○二三三○二
              二-○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
              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所
              稱「間接強制」係指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代履行及怠金;稱「直
              接強制」則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
              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復按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間
              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本件電子遊戲場
              業者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
              該管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為停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
              ,即屬違反上開負有不行為義務行政處分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
              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之方法間接強制之,
              如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有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
              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即得以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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