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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1.15 (90)法律字第0412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貴局檔案管理作業若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疑義
乙案
主    旨:有關貴局檔案管理作業若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職秘字第○○二一九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係指行政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之
              一部分權限移轉於民間團體或個人,須有法規依據始得辦理。而該條
              項所謂「法規」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言
              。另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
              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 (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八十九
              律字第○三七九三二號函、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二四四
              三八號函參照) 。本件貴局若將檔案管理作業,包括檔案之點收、立
              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等業務委外辦理,所擬委託事項例如保
              管及檢調,是否純屬機關內部之行政事務?宜請貴局就其具體內容本
              於職權自行認定之。至於檔案管理是否適合委外辦理,仍請參酌國家
              檔案局之意見辦理。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鄭昭緣、 (○二) 二三七五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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