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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2.28 (90)法律字第0444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消署秘字第九○A一二二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先公告
              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
              會。」上開規定所稱之「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如承認
              職權命令亦包括之) ,但「行政規則」部分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本
              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錄參照) 。次按「行政程序法
              」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
              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有
              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
              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日法八十八律字第○二九
              七四二號函參照) 。準此,首揭條文所稱「依法」自不包括政府採購
              法。
          三  另有關行政委託收費事宜 (如委託檢驗) 部分,由於貴署來函未敘明
              行政委託之方式為何?人民申辦檢驗之收費依據為何?又於行政程序
              法有何適用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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