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3.14 (90)法律決字第0001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 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問題,尤以請求權事項,是否溯 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續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一三八號 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經本部於九十年一月十日邀集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貴部、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商,出席之機關代表多數見解認為:「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 之規定,無相關法令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 使殘餘時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 。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 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 係屬 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 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 ,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依特別規 定;至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可否構成上開所謂之特別規定, 另請內政部研究。」上開結論並經本部於同年二月十二日以法九十律 字第○○○○七三號函陳報行政院,且奉行政院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以 台九十法字第○○九一六六號函復同意本部協商結論在案。 三 檢附行政院及本部前開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