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0.04.27 (90)法律決字第0147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外國在台分公司將其持有之客戶資料傳遞予其外國本公司,是否違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外國在台分公司將其持有之客戶資料傳遞予其外國本公司,是否違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貴公司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安忠秘字第○八九號函辦理。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 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 為免 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 為防止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又 同法第三條第五款就「利用」乙詞亦明文規定,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 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 人。揆諸上開意旨,貴公司將保有之保戶保險資料提供外國人之本公 司,應自符合上揭第二十三條規定方得為之。至於非公務機關為個人 資料之國際傳遞,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之。貴公司既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 記並取得執照,依上開規定自得為國際傳遞;惟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四 條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