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13 (90)法矯字第0012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如因得強制執行之事件扣押需受刑人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應顧及義務人 在監執行之生活所需、家庭環境及罹病支出等實際狀況予以酌減
主 旨:有關函詢受刑人作業勞作金、獎勵金之法律性質及貴署行政執行處可否依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0 年 6 月 13 日行執一字第 001533 號函。 二、有關義務人在監執行,貴署行政執行處就欠稅及其他得強制執行之事 件扣押其勞作金及獎勵金,在現行相關法律並無不得執行之特別規定 下,於法並無不合。惟為顧及義務人在監執行之生活所需,建請扣押 之額度以該項勞作金及獎勵金債權三分之一為限,並及於義務人扣押 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三、另針對特殊之個案,如家境貧困,需以勞作金及獎勵金貼補家用;或 因罹病需購買必要之飲食,以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需額外支用勞作 金及獎勵金之義務人,建請 貴署各行政執行處辦理扣押前,就前開 所訂之額度範圍內,徵詢執行監獄依實際狀況再予酌減,以求妥適及 符合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