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0.11.26 (90)臺法字第0570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務人滯 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 予執行
主 旨: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 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 本院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同意照辦,並請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配合檢討相 關法令規定。 說 明:復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四五四○號函。 正 本: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