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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90.11.26 (90)臺法字第0570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務人滯
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
予執行
主    旨: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
          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
          本院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同意照辦,並請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配合檢討相
          關法令規定。
說    明:復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四五四○號函。
正    本: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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