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本案有關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 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 ,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臺北市議會
本件有關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次大會委員會要求本府於二個月內研擬行政中立自治條 例送議會審議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 直轄市政府……參照法令辦理」故對附帶決議,本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 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 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二、又 貴局依附帶決議訂定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區公所所屬人員嚴守行政中立須知送市 議會備查,市議會另函示貴局以報告案方式處理,並於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次大會民 政委員會審查該報告案時,作成審查意見:「退回,請市府於二個月內研擬行政中立自 治條例送會審議。」乙節,按該須知係送市議會備查,故市議會上開退回之要求,應不 影響該須知備查之效力。 三、另查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委員會應將其審查意見以書面提 報大會討論………」本案民政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如未依上開規定提報大會討論,並經 大會作成決議,似屬議會內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