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90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為 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已函請主管機關法務部, 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刊登內容適法疑義乙節,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8月26日北市交裁字第09433946000號函。 二、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為合法踐行公 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刻以94年 8月19日府法秘字第 09420603100號函 請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俟該 部函釋有關遵循標準後,將另案回復 貴局,以利辦理公示送達相關事宜。 三、又因身分證字號較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若已有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之資料,則建 請勿刊登身分證字號,以維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