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 1字第09160014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裁處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件之行政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執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全文內容:有關本局可否依相關規定對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 按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 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 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 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 產執行之……。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 4 條第 1 項 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 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 機關。」是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之行政執行,原則係以作成行政處分之 機關為移送機關,系爭案件之移送,請貴局本諸前開意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