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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8.14 行執一字第09200050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
主    旨:關於法務部政風論壇網站有匿人士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
          拘提人作業要點」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本署意見
          如說明二,敬請   鑒核。
說    明:一、復鈞部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法律決字第○九二○七○○四二四號函。
          二、按法院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之
              人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此觀之行政
              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一條規定,該法除規範電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外,同
              時亦明定得為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例如該法第八條即明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於若干情形下,如該條第四款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政執行處應依法院之拘提裁定及拘票
              為執行拘提,既為前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法令職掌,
              則如因執行拘提顯有困難或於必要範圍內,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媒
              體及其他公告方式,對於應受拘提人之個人資料為順利執行拘提之利
              用,以鼓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之人員提供有關應受拘提人之行蹤等線索
              ,俾強化行政執行效能,增進公共利益,核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一條及第八條前段或其第四款規定相符。故法務部以九十二年四
              月二十九日法律字第○九二○○一五一四一號函核定「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獎勵檢舉公告對於應受拘提人之姓名、年籍等個人資料,為順利執行
              拘提之合理利用,於法並無不合。又本署政風室業以九十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行執政室字第○九二五五○○九三六號函將回應於上開政風論
              壇網站匿名人士之澄清稿,請鈞部政風司端正視聽有案,併予敘明。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署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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