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1.30 行執一字第600437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作成聲明異議決定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 該決定時,不得聲明不服
全文內容: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第五次會議決議,本署依行 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作成聲明異議決定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該決 定時,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