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4.30 行執三字第09762003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請分別於各該 EXCEL 版電子檔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欄位填載,以便轉檔 分案執行
主 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貴機關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時所附之移送資料電子檔,在 EXCEL 版電子檔部分,有關自然人之身分 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請分別於各該 EXCEL 版電子檔自然人之 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欄位填載,以便轉檔分案執行。請查照 ,並請轉知所屬。 說 明:一、前揭 EXCEL 版電子檔,如義務人有自然人及法人而以同一 EXCEL 版 電子檔移送執行,如將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誤載於自然人之身分證字 號欄位,將致行政執行處分案時常無法順利轉檔,影響執行作業之進 行。 二、檢附 EXCEL 版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1)「介面檔案格式」乙份供參 。
圖表附件: